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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文革“三民”生活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7-01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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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文革“三民”生活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文革“三民”生活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真正受益,根据《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及《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足球竞彩网提高几项民生补标准的通知》(内民政发【2018〕116号),《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有关规定,制定术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贴资金,是指自治区各级财政安排用于为文化大革命期间因…内人党”事件被打致残、无工作的城镇居民、农民、牧民(简称文革“三民”)发放生活补贴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及时商效、科学严谨、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文革“三民”生活补贴发放标准系在保障对复户错所在地全额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之上,每人每月增加 320_元)其中,自治区财政根据各地人均财力水平,对类和二类地区每人春月补端 220元,从三类地以的公年月补制本办法有效期之内,若自治区调整文革“三民”生活补贴资金发放标准,本办法所列和关内容按规定同步进行调整,无持殊情况不再另行发文。
第五条自治区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按照各盟市文革“三民”人数和既定分担比例(额度)进行分配。自治区民政厅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提出分配方案,商财政厅确认后下达资金.
第六条 各盟市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应将其与盟市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商同级民政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确保在规定时限内正式分解下达。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于每年年底能,按当年补助资金实际下达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补助资全预计数提前下达各盟市,名盟市也应当建立相应的预算指标提前下达制度。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民政厅对补助资金实施全程预算绩效管理。民政厅应当结合实际,及时提出当年全区整体绩效目标和分区域绩效目标,商报财政厅核对、确认。相关绩效目标确定后,应随同补助资金一并下达各盟市。各盟市也应参照自治区的做法,将本盟市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
年度执行中,民政厅会同财政厅指导各盟市对照绩效目标开展运行监控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优质高效地完成既定目标任务。同时,自治区将适时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业务管理区民政厅市核各地上报的实有保障人数信息后,商自治区财政厅安排下年度预算。自治区财政预算额度确定后,根据上年度9月30日各盟市实有人数和既定分担比例(额度)测算分配相关资金,并依次按年度滚动计算保障人数等信息。自治区财政原则上不因当年各地保障人数实时变化而调整本年度预算。第九条 各地应当按照“民政部门核定对象,标准,财政部门拨付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全而实施文革“三民”生活补贴资金社会化发放,减少中问环节,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方便、快捷,
文革“三民”生活补贴资金由保障对象户籍所在地负责按月发放,发放时问为每月10日前,个别金融不发达的地区,在无法实现按月发放或按月发放人力、物力成本过高的特殊情况下,可以按季度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话,

第十条 各级财政应当按照规定足额安排预算,确保相关保障政策落实到位。文革“三民”人员当年自然减员形成的结余资金,可以结转继续用于发放文革“三民”人员生活补贴。

第十一条 享受文革“三民”待遇的人员户籍变动的,其本人或亲属必须及时申请办理相关转移手续,资金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发放;未办理转移手续造成资金重复领取的,要主动退回,拒不退回的,纳入个人失信记录,享受待遇人员去世的亲属要主动申告报停,出现亲属冒领的,纳入领取人的个人失信记录,并应采取必要手段追回相关资金。
第十二条 各地民政部门应于每年0月底前,详细统计9月 30日本地区符合自治区规定条件、领取文革“三民”人员生活补贴资金的实有人数,并逐级正式上报自治区民政厅。自治
第十三条 各地应确保上报的保障人数等信息真实准确,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严禁通过虚报、多报人数等方式违规套取财政补助资金。
自治区将适时采取大数据分析、抽样比对、专项审计等方式,对各盟市上报的保障人数等信息进行复核确认。一经发现虚报、多报保障人数的,自治区将按其多报人数拟套取资金额度 50%的比例,在其应得补助资金总额度内进行扣减。扣城后出现的资金缺口,由报送相关信息的地区自行解决。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补贴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裁留和滞留,不得向保障对象收取任向管理费用。补贴资金不得用于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
第十五条 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与同级民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此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会的监督。费况、资金管理情况及使用效益等。评价结果将作为调整政策、督促指导盟市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

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将适时对各盟市文革“三民”生语资金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盟市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
正有关问题。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彝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贵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各盟市财政,民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补助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民政厅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贵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以往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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