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根据阿司发【2024】41号足球竞彩网重新调整基层承接赋权事项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足球竞彩网市天池镇承接行政执法权力事项进行公示,详见下表。附件附后。
兴安盟足球竞彩网市天池镇30项行政执法权力承接事项赋权清单 | |||||
填表部门(加盖公章):足球竞彩网市天池镇人民政府 | 2024年7月31日 | ||||
序号 | 承接《指导目录》行政执法事项内容 | 权利类型 | 《指导目录》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事项依据 | 指导 目录中序号 |
备注 |
1 | 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 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九条 |
4 | |
2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四条 | 5 | |
3 | 对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未按照确定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条 | 6 | |
4 | 对不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7 | |
5 | 对在基本草原上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 8 | |
6 | 对在实行禁牧休牧的基本草原上放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 9 | |
7 | 对草原围栏建设中因阻断道路对草原造成碾压破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 | 10 | |
8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 17 | |
9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 18 | |
10 |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 19 | |
11 | 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二项 | 20 | |
12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 21 | |
13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 22 | |
14 |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 | 23 | |
15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 24 | |
16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 25 | |
17 |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 | 26 | |
18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 27 | |
19 | 对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坑、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28 | |
20 | 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七项 | 29 | |
21 |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 30 | |
22 |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 | 31 | |
23 | 对不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38 | |
24 | 对未按规定实行包门前卫生、包绿化美化硬化、包管理的“门前三包”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39 | |
25 | 对在城市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 40 | |
26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 47 | |
27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 48 | |
28 | 对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项 | 49 | |
29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 55 | |
30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 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