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足球竞彩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
(一)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决议、决定;
(二)足球竞彩网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
(三)辖区内各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四)其他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机关。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
(一)备案报告;
(二)公告及政府令;
(三)规范性文件文本及相关说明;
(四)其他相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报送备案材料纸质文本(A4纸型)一式5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报送的备案材料,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接收、登记、分送、交办、转办、存档等各项工作。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下列不适当情形:
(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
(二)同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
(三)同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相抵触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其他不适当的情形。
第九条 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作为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审查工作机构)。
第十条 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接收、登记后,应当按照文件内容和市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职责分工,及时将规范性文件分送相关机构和审查工作机构。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2个或者2个以上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同时分送相关机构。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和审查机构应当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二条 相关机构或者审查工作机构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经过初步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定第八条所列不适当情形的,应当会同审查工作机构或者相关机构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定第八条所列不适当情形的,可以自动启动审查程序;市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定第八条所列不适当情形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收到审查要求,经接收、登记后,交由审查工作机构进行研究,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定第八条所列不适当情形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收到审查建议,经接收、登记并将收到情况书面告知提出审查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后,交由审查工作机构进行研究,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收到规范性文件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
审查机构收到依照第十三、十四条规定送交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应当及时进行研究。对于不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建议,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建议后10日内退回人大办公室,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转送相关国家机关,并书面告知提出审查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审查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进行研究,该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定第八条所列不适当情形的,应当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审查;该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本规定第八条所列不适当情形的,应当由审查工作机构提出书面说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或者公民。
第十七条 审查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或者初步审查时,应当征求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的意见。
相关机构或者审查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时,可以要求有关制定机关说明情况或者补充材料,制定机关应当按照要求予以说明或者补充;可以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及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也可以书面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定第八条所列不适当情形的,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后,及时告知制定机关,并与之协商。
制定机关需要对被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纠正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纠正。制定机关认为被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无需纠正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书面说明。
制定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纠正的,或者审查工作机构认为制定机关提出的无需纠正的理由不成立的,审查工作机构应当报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
第十九条 制定机关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予以纠正,并在2个月内将办理结果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机关不予纠正的,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和撤销相关规范性文件议案的程序,应当执行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纠正或者撤销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重新公布,并按照本规定报送备案。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审查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书面告知提出审查要求的法定机关或者提出审查建议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和审查工作机构应当每年年底将审查工作的相关材料交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归档保存。审查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或者报送的文件材料不齐全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通知其期限报送或者补充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足球竞彩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足球竞彩网对提请任命人员进行
法律知识考试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和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保障足球竞彩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足球竞彩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提请任命前应当参加法律知识考试:
(一)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四)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五)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执行局副局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六)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凡不参加考试者不予提请。考试不及格并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半年内不得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拟提请任免案报市人大常委会。
第四条 法律知识考试内容、方式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考试的时间、地点,由市人大常委会在考试3日前通知参考人员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参考人员转达。
第五条 法律知识考试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进行。监考、阅卷、评分等具体事务由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人事联络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六条 法律知识考试结果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认后,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七条 参考人员必须遵守考试纪律,要独立完成考试,不准出现考试作弊及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行为。如有出现上述行为的,市人大常委会可视情节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取消考试成绩;
(二)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负责法律知识考试具体事务的市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漏试题或试题答案;
(二)不如实阅卷、评分或篡改答卷;
(三)其他徇私舞弊影响考试公平进行的行为。
违者,视情节予以相应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选人联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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