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申报 持收养证明落户

来源:市公安局 时间:2024-03-04 21:53:32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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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6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办事层级:派出所;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各盟市规定工作时间;

  办理地点:拟落户地辖区派出所、内蒙古公安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办理条件:公民收养未成年人,被收养人尚未取得合法身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后,申报户口登记;

  申报材料:1、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原件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2、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收费标准:免费;

  相关材料:《内蒙古自治区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备       注:1.收养人依法律法规提出保守收养秘密申请的,可在居民户口簿上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关系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2.无收养登记证、事实收养公证书,需线下按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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